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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文字号: 获政办〔2024〕20号 发文机关:
失效时间: 公开形式: 主动公开
发布时间: 2024-11-28 成文时间: 2024-11-28
有效性: 有效
获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获嘉县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运行管理细则(试行)的通知
来源: 发布时间: 2024-11-28

各乡镇人民政府、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(西工区)管委会,县政府各部门:

经县政府同意,现将《获嘉县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运行管理细则(试行)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
 

 

获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

20241125


获嘉县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

运行管理细则(试行)

 

第一章    则

第一条  加强全县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(以下简称12345热线)运行管理,提升全县热线工作水平,根据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》(豫政办20243号)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运行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》(新政办202451等文件精神,结合我县实际,制定本细则。

  12345热线实行“一号对外、属地管理、接诉即办、分类处置、分级负责、限时办结、督查考核”的运行机制,确保合理诉求及时得到处置办理。

第三条  县政府组织领导全县12345热线工作,强化统筹协调和工作保障,将热线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。

第二章  职责分工

第四条   县政府作为市12345热线的一级承办单位,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12345热线工作,推动12345热线诉求办理,具体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、县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承担。主要职责是:

(一)负责全县热线日常运行和服务管理;

(二)实时接收市12345热线平台交办的各类诉求事项;对交办事项进行转办、督办、协调、跟踪、回访、反馈;

(三)统计、通报热线工单数量、办结率、满意率、逾期办结数等情况;考核评价全县12345热线服务绩效;组织12345热线业务培训和交流;

(四)做好其他相关工作。

第五条  各乡镇人民政府、县直有关部门、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公用企事业单位、银行保险金融机构等负责12345热线工作的具体承办。

主要职责

(一)建立健全部门热线工作机制,规范工作流程;

(二)明确分管负责人,指定政治过硬、业务熟练、服务意识强、相对固定的人员负责热线联络和工单办理工作;

(三)及时接收并按规定时限办理、答复、反馈工单;

(四)对涉及本单位的诉求事项加强分析,及时研究热点问题,建立长效解决机制,妥善处理同类问题;

(五)全面收集录入本单位本行业涉及民生事项的政策文件、办事指南、中长期通知公告、便民常识宣传等知识信息,定期梳理审查、及时更新知识信息;

(六)做好其他相关工作。

  运行流程

第六条  工单办理按照“首接首办、先办后议、一管到底”原则,实行首接负责。首接责任单位接到工单后,原则上不允许退件。如有充分理由说明完全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,应在转办后1小时内注明回退理由和依据,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退回。对于没有正当理由直接退回甚至拒绝接收分派工单的,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呈报县级分管领导提级办理。

第七条  具体办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及时办理热线工单:

(一)咨询类工单办理时限为1-2个工作日(办理时限包含分派当日,下同),求助、投诉、举报、意见、建议类工单办理时限为3-5个工作日,复杂疑难类工单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,具体限办时间统一为限办当日16时。省级12345热线平台办理时限有明确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
(二)对确因情况复杂不能按时办理完成的工单,办理单位应当在办理时限到期24小时前提出延期申请,说明理由,同时告知诉求人延期理由和时限。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对诉求办理时限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对不符合延期要求被市级平台拒绝的工单,要按照原定期限完成工单办理。

(三)具体办理单位应当按照“谁承办、谁答复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在办理时限内答复诉求人,并将办理结果同步回传。诉求办理涉及多个部门的,部门分别按职责上报办理结果,汇总后统一回传市平台。

第八条  办理单位在上报工单办理结果时,应上报相关办理附件,包括办理照片、视频、沟通录音、相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据。上报内容应真实完整。

第九条  办理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建立热线工作档案,归档内容真实、清晰、完整。

  监督考核

第十条  强化督查局、纪检部门协同督办机制,重点围绕交办不畅工单、回访不满意工单和集中性投诉工单,运用督办单、专题协调、约谈提醒等方式,对工单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。

第十一条  强化运用工单提醒制度。有下列情形的,对办理单位主要领导通过电话、发送短信等方式进行提醒、督促:

(一)工单办理不及时、不规范的;

(二)接收转办工单不及时或者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单的;

(三)经电话督办2次以上或者工单重办2次以上仍未解决的;

(四)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。

第十二条  下列诉求报督查局进行督办:

(一)合理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引发连续或者超过3次重复求助、投诉、举报的;

(二)办理结果被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退回重新办理超过3次的;

(三)其他需要重点督办的事项。

第十三条  有下列情形的,报主管县长同意后,提请县领导约谈其单位主要负责同志:

(一)经督查局督办仍不整改的;

(二)群众集中反映事项或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当的;

(三)因工作失误造成舆情或产生不良影响的;

(四)服务满意率、按时办结率等指标持续较低的;

(五)其他需要提请县领导约谈的事项。

第十四条  诉求办理过程中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依规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:

(一)敷衍塞责、推诿扯皮、谎报瞒报、弄虚作假的;

(二)合理诉求长期不予解决导致连续或者重复求助、投诉、举报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;

(三)主办单位或者协办单位不认真履职,导致诉求不能及时办结,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;

(四)违法违规泄露诉求人信息的;

(五)应当追责问责的其他情形。

第十五条  建立热线服务绩效考核评价机制,从工单办理、数据汇聚、服务满意率等方面,根据考核评价周期内各项指标数据,对工单办理单位进行考核评价。评价结果通报至办理单位并报告县政府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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